《哈尔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为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
特困供养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统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扶贫部门认定的已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退出贫困人口且在攻坚期内的人员(以下统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各区、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医疗救助的人员。
名词解释
重度残疾人,指由残联部门认定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人。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指当年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启动大病保险理赔的人员。
因病致贫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
因病致贫家庭认定标准:自申请救助之日起,前一年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其家庭为因病致贫家庭,且本人当年就医时,启动大病保险理赔的人员。
帮助解决“自付”
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种商业保险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基本医疗救助。
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
基本医疗救助分为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
在住院救助方面,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
在门诊救助方面,救助对象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治疗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凭门诊医疗费结算票据、本人医保卡给予门诊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元。
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凭门诊医疗费结算票据、本人医保卡给予门诊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0元。
重大疾病救助
对罹患重特大疾病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当年启动大病保险的,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按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年度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4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种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3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治疗结束后凭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票据等有关材料,由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慈善援助与医疗救助衔接
市慈善总会设立慈善医疗援助专项基金,与医疗救助相衔接,对患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流行性出血热等病种,经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援助。
申请慈善医疗援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可持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存折、特困供养证、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市慈善总会申请慈善医疗援助。
慈善医疗援助由市慈善总会审批。慈善医疗援助系一次性援助,视情按一定比例给予援助,最高限额为元。
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爱心人士参与慈善医疗援助,有针对性地筹集大病专项慈善医疗援助基金。
审核、审批不超30个工作日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审批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医疗救助审核、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救助对象在已开通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窗口与救助对象进行即时结算,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资金。
救助对象在未开通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本人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审核后,提交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
哈尔滨日报记者:于勇澜
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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