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新冠病毒疫苗“应接尽接”的接种策略,解决受种人员和接种人员在禁忌症把握方面的一些模糊认识,减少因禁忌症把握不当造成的受众人员流失和医患矛盾,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及知情同意书和疫苗说明书的内容,相关机构对新冠疫苗接种的禁忌症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和明确,赶快看看吧!1.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不能接种。2.对疫苗成分及辅料过敏者不能接种,灭活新冠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3.对尘螨、食物(鸡蛋、花生、海鲜、芒果)、花粉、酒精、青霉素、头孢或者其他药物过敏,可以接种。4.任何原因(感冒、伤口感染、局部炎症)引起的发热(腋下体温≥37.3℃),暂缓接种。5.痛风发作、重感冒、心梗、脑梗等疾病急性发作期,暂缓接种。
6.心脏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不是急性发作期,可以接种。
7.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不作为新冠疫苗接种禁忌人群,建议接种。
8.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不能接种。
9.高血压药物控制稳定,血压低于/mmHg,可以接种。
10.糖尿病药物控制稳定,空腹血糖≤13.9mmol/L,可以接种。
11.甲减患者服用稳定剂量左甲状腺素(优甲乐),甲功正常,可以接种。12.慢性湿疹没有明显发作,可以接种。13.慢性荨麻疹当前症状不明显,可以接种。14.慢性鼻炎症状不明显,可以接种。15.慢性肝炎不用吃药治疗,肝功正常,可以接种。16.肺结核不是活动期,可以接种。17.银屑病非脓疱型等急性类型,可以接种。18.慢阻肺非急性发作期,无明显咳喘,可以接种。19.强直性脊柱炎无急性疼痛表现,可以接种。20.抑郁症药物控制良好,生活工作如常,可以接种。21.用于治疗糖尿病的各种药物(包括注射胰岛素),均不作为疫苗接种的禁忌。22.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期间,暂缓接种。23.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等等)总体原则是谨慎接种,一般来说,在病情稳定时可以接种新冠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24.恶性肿瘤术后超过三年,不再进行放化疗;肾病综合征;肾移植后吃免疫抑制药物;艾滋病患者、HIV感染者,建议接种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25.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暂缓接种。26.月经期、备孕期、哺乳期可以接种,并且继续哺乳。27.妊娠期不能接种。28.接种后发现怀孕不需要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29.男性不存在因备孕不能接种新冠疫苗的问题。30.新冠疫苗不推荐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其他疫苗与新冠疫苗的接种间隔应大于14天。31.任何情况下,当因动物致伤、外伤等原因需接种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时,不考虑间隔,优先接种上述疫苗和免疫球蛋白。32.如果先接种了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需先完成上述疫苗最后一针接种,间隔14天后可以接种新冠疫苗。33.注射人免疫球蛋白者应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接种本疫苗,以免影响免疫效果。34.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在充分告知基础上,可在6个月后接种1剂新冠疫苗。35.在疫苗接种前无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
36.接种后也不建议常规检测抗体作为免疫成功与否的依据。
37.现阶段建议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
38.如遇本市疫苗无法继续供应、或者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相同种类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比如中生北京所、中生武汉所、科兴中维替换)。
39.灭活疫苗需要接种2剂,未按程序完成者,建议尽早补种。免疫程序无需重新开始,补种完成2剂即可。
40.灭活疫苗在14-21天完成2剂接种的,无需补种。
41.现阶段暂不推荐加强免疫。灭活疫苗按照程序完成两针,不再加强。
42.其他情况请垂询接种点医生。
接种双方都应本着科学、负责任的态度认识疫苗接种工作,准确掌握禁忌症,有效落实“应接尽接”的抗疫义务,让我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共同助力抗疫工作全面成功!来源:北京市海淀区CDC
编辑|胡成冞
签发|邹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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